蔡姓男子跟王姓兄弟等三人,執意進住賴姓被害人住處,被害人要求離去,三人不但不肯,居住期間還強行索討金錢花用,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,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表示,三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到十二年不等徒刑。(李明朝報導)
蔡姓男子跟王姓兄弟等三人,在九十八年十月間,陸續進住被害人賴姓男子住處,經被害人要求離去,仍然滯留,三人沒工作收入,平日無所事事,霸佔居住被害人住處時,因缺錢花用,向被害人開口要錢不成,竟然動手毆打,強取現金;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表示,三名被告三次向被害人強取現金總共一千多元。
另外,其中一名王姓被告認識未滿十六歲少女,同住期間,涉嫌對這名少女性侵六次。
全案經由桃園地院審理終結,徐培元庭長表示,被告三人,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到十二年不等徒刑。
如不服判決,全案還可以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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